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6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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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5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儒欽
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