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50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王 櫻馨
涂雲傑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