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衍明 上列聲請人與 孫宗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黃央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孫宗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或陳報其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經核,本件無借款期間之相關約定,故請釋明自民國78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暨按本金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書面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