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智豪 被告 傅菊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