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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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庚○○
辛○○壬○○乙○○戊○○丁○○己○○丙○○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 律師被告 蔡醫安 即甲○
蔡君靈 即甲○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癸○○住
子○○住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蔡醫安、蔡君靈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死亡,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甲○○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蔡醫安、蔡君靈為被告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證,則被告甲○○之繼承人蔡醫安、蔡君靈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法官林永村法官徐文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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