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77號
98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785、5421、5422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38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偽造之「子○○」署押壹枚沒收。
乙○○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被告甲○○、乙○○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所得財物及經過,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乙○○於本院之自白。
㈡附表二編號6部分之現場圖、現場照片、錄影光碟。
㈢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㈤其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所載(如附件)。
三、自首減輕其刑:本件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除編號6外)所示各罪,及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罪,均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分別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㈡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
354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附表一(被告甲○○偽造文書部分):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方法│被害人│所得財物│所犯法條│宣告刑│││地點│││(新臺幣)│││├──┼─────┼─────┼───┼─────┼────┼────┤│1│97年5月21│利用乙○○│子○○│1,509元│刑法第│甲○○犯│││日晚間8時│於如附表三│││216條、│行使偽造│││4分許在竹│編號3號所│││第210條│私文書罪│○○○鎮○○路│竊得之中國│││、第339│,累犯,│││485號中國│信託銀行信│││條第1項│處有期徒│││石油公司興│用卡加油,││││刑伍月,│││昌加油站│使加油站人││││偽造之「││││員陷於錯誤││││子○○」││││而為其加油││││署押壹枚││││,金額為││││沒收。││││1,509元,││││││││其並於中國││││││││信託銀行簽││││││││帳單簽名欄││││││││上偽造「劉││││││││俐君」之署││││││││押後,再交││││││││還不知情之││││││││加油站員工││││││││以行使該私││││││││文書(符合││││││││自首)│││││└──┴─────┴─────┴───┴─────┴────┴────┘附表二(被告甲○○竊盜部分):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方法│被害人│所得財物│所犯法條│宣告刑│││地點││(是否告訴)│(新臺幣)│││├──┼─────┼─────┼──────┼─────┼────┼────┤│1│97年5月23│自該屋後門│庚○○(是)│手錶、鈦手│刑法第│甲○○犯│││日下午5時│翻牆侵入後││鍊各1只、│321條第│踰越牆垣│││許在竹南鎮│攀爬至2樓││戒指2只、│1項第2│、安全設│││崎頂里3鄰│氣窗入內竊││金牌3個、│款│備竊盜罪│││青草24之6│盜(符合自││證件1批、││,累犯,│││號│首)││現金25,000││處有期徒││││││元等││刑柒月│├──┼─────┼─────┼──────┼─────┼────┼────┤│2│97年5月底│自屋後攀爬│癸○○(是)│相機1臺、│刑法第│甲○○犯│││某日下午2│鐵欄杆侵入││飾品1批等│321條第│踰越安全│││時許在頭份│屋內竊盜(│││1項第2│設備竊盜│││鎮斗 煥里 大│符合自首)│││款│罪,累犯│││成街270號│││││,處有期││││││││徒刑陸月│├──┼─────┼─────┼──────┼─────┼────┼────┤│3│97年6月2│攜帶甲○○│壬○○(是)│手錶、金飾│刑法第│甲○○犯│││日下午2時│所有客觀上││、撲滿各1│321條第│刑法第三│││許在頭份鎮│足供兇器使││個等│1項第2│百二十一│││上埔里5鄰│用之一字起│││款、第3│條第一項│││沙埔3之25│子壹把,攀│││款│第二、三│││號│爬樓梯至2││││款之竊盜││││樓窗戶侵入││││罪,累犯││││屋內竊盜(││││,處有期││││符合自首)││││徒刑陸月│├──┼─────┼─────┼──────┼─────┼────┼────┤│4│97年6月初│自1樓廚房│己○○(否)│撲滿1個(│刑法第│甲○○犯│││某日凌晨3│窗戶攀爬侵││內有約300│321條第│刑法第三│││時許在頭份│入屋內竊盜││元)│1項第1│百二十一○○○鎮○○○路│(符合自首│││款、第2│條第一項│││229號│)│││款│第一、二││││││││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5│97年6月14│以借來客觀│辛○○(是)│金牌、相機│刑法第│甲○○犯│││日下午4時│上足供兇器││、身分證、│321條第│刑法第三│││許在頭份鎮│使用之鐵撬││護照各1件│1項第2│百二十一│││東民路95號│(即拔釘器││茶葉40斤、│款、第3│條第一項││││)撬開屋前││現金50,000│款│第二、三││││鐵門侵入屋││元等││款之竊盜││││內竊盜(符││││罪,累犯││││合自首)││││,處有期││││││││徒刑柒月│├──┼─────┼─────┼──────┼─────┼────┼────┤│6│97年6月中│攜帶客觀上│ 林崑生 (否)│無│刑法第│甲○○犯│││旬某日中午│足供兇器使│││321條第│刑法第三│││12時許在頭│用之水管鉗│││2項、第│百二十一│││份鎮 忠孝 二│1支,尾隨│││1項第2│條第一項│││路50號1樓│租屋房客進│││款、第3│第二、三││││入大門內,│││款│款之竊盜││││再走過該樓││││未遂罪,││││層通道至林││││累犯,處││││崑生房門前││││有期徒刑││││,利用上開││││肆月││││水管鉗破壞││││││││林崑生房間││││││││之喇叭鎖安││││││││全設備後,││││││││進入其內著││││││││手行竊,詎││││││││其入內搜尋││││││││屋內狀況後││││││││隨即發現林││││││││崑生在家而││││││││逃逸,致未││││││││遂(經 鄭傑 ││││││││瑋於準備程││││││││序中供出始││││││││查獲)│││││├──┼─────┼─────┼──────┼─────┼────┼────┤│7│97年6月24│利用於97年│戊○○│車牌號碼│刑法第│甲○○犯│││日凌晨4時│6月21日在││628-QAZ號│320條第│竊盜罪,│││許在竹南鎮│該址屋內竊││山葉牌輕型│1項│累犯,處│││龍昇街111│得之機車鑰││機車││有期徒刑│││號前│匙,啟動該││││叁月││││機車作為代││││││││步工具(符││││││││合自首)│││││├──┼─────┼─────┼──────┼─────┼────┼────┤│8│97年6月24│利用借來客│丙○○(否)│無│刑法第│甲○○犯│││日下午4時│觀上足供兇│││321條第│刑法第三│││24分許在竹│器使用之鐵│││2項、第│百二十一│○○○鎮○○路│剪破壞該屋│││1項第2│條第一項│││3段200巷│後門旁之鐵│││款、第3│第二、三│││15弄5號│皮窗戶侵入│││款│款之竊盜││││翻找財物時││││未遂罪,││││,適遇屋主││││累犯,處││││返家而逃逸││││有期徒刑││││,致未得逞││││叁月││││(符合自首││││││││)│││││└──┴─────┴─────┴──────┴─────┴────┴────┘附表三(被告乙○○部分):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方法│被害人│所得財物│所犯法條│宣告刑│││地點││(是否告訴)│(新臺幣)│││├──┼─────┼─────┼──────┼─────┼────┼────┤│1│97年2月22│假借租屋順│丁○○(否)│現金約│刑法第│乙○○犯│││日下午3時│手竊取現金││3,000元│320條第│竊盜罪,│││40分許在頭│(經警在電│││1項│累犯,處│○○○鎮○○路│腦機組上採││││有期徒刑│││2段19號3│獲乙○○之││││肆月│││樓出租套房│指紋而查獲││││││││)│││││├──┼─────┼─────┼──────┼─────┼────┼────┤│2│97年5月12│自屋後門翻│丑○○(是)│液晶電視(│刑法第│乙○○犯│││日下午2時│牆侵入並攀│、( 彭毅文 )│已領回)、│321條第│踰越牆垣│││許在頭份鎮│爬至2樓鐵││相機各1臺│1項第2│、安全設│││興隆路1段│窗進入住宅││、戒指2枚│款│備竊盜罪│││291巷1弄│竊盜(經警││、現金約││,累犯,│││10號│在鐵窗上採││4,000元等││處有期徒││││獲乙○○之││││刑柒月││││指紋而查獲││││││││)│││││├──┼─────┼─────┼──────┼─────┼────┼────┤│3│97年5月21│撿拾路旁石│子○○(是)│手提包、化│刑法第│乙○○犯│││日晚間8時│塊砸毀車窗││妝包、金墜│354條、│竊盜罪,│││許在頭份鎮│侵入竊盜(││子各1個、│第320條│累犯,處│││中央路365│符合自首)││手機2支、│第1項│有期徒刑│││號旁(車號│││信用卡2張││肆月│││8383-KP號│││、提款卡4│││││自小客車內│││張、證件1│││││)│││批、現金││││││││6,500元等││││││││(其中 梁嘉 ││││││││庭盜刷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509││││││││元,詳參附││││││││表一)│││└──┴─────┴─────┴──────┴─────┴────┴────┘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