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6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1年
7月24日判決,於101年8月27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陳家輝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表:
受刑人陳家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19日│100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51號、毒│偵字第451號、毒│毒偵字第2494號│││偵字第403號│偵字第403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9│101年度訴字第199│101年度訴字第4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8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9│101年度訴字第199│101年度訴字第42││││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6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43號(編│執字第1543號(編│執字第1586號(編│││號1至2罪應執行刑│號1至2罪應執行刑│號3至4罪應執行有│││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7日│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94號│撤毒偵字第23、24│撤毒偵字第23、24││││號│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2│101年度訴字第159│101年度訴字第15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8日│101年5月3日│101年5月3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2│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59││││號│159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4日│101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86號(編│執字第1778號(編│執字第1778號(編│││號3至4罪應執行有│號5至6罪應執行有│號5至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8月)│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0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70號│毒偵字第670號│毒偵字第4929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98│100年度訴字第398│100年度交訴字第││││號│號│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4日│101年7月4日│101年7月24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8│101年度訴字第398│101年度交訴字第││││號│號│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6日│101年8月6日│101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43號(編│執字第2243號(編│執字第2317號(編│││號7至8罪應執行刑│號7至8罪應執行刑│號9至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罪名│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29號│毒偵字第4929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101年度交訴字第│││││6號│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4日│101年7月24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101年度交訴字第│││││6號│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17號(編│執字第2317號(編││││號9至11罪應執行│號9至11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刑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