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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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雄具保人呂貴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貴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於具保人呂貴麗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通知具保人促請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均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警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