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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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883號聲明人 蔡育霖
蔡冠明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泓濤
王宇嫻 被繼承人王 鄭碧蘭 (亡)上列聲明人蔡育霖等二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蔡育霖等二人為被繼承人王鄭碧蘭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9月17日死亡,聲明人蔡育霖等二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今聲明人蔡育霖等二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王鄭碧蘭於105年9月17日死亡,繼承開始時,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有 王宇霆 、王宇嫻等二人,而聲明人蔡育霖等二人為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等情,此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據。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王宇霆、王宇嫻等二人為合法繼承人;而王宇嫻業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惟尚有合法繼承人王宇霆未聲明拋棄繼承權等情,復經本院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均拋棄繼承權,則屬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明人蔡育霖等二人,自均未取得繼承權,即無得拋棄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蔡育霖等二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