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11號原告金色陽光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櫻芳 即 夏盈芊 )
應送達處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20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複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複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