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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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乙○○
號3樓訴訟代理人甲○○
嘉新大複代理人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徐瑩書┌───────────────────────────────────────────────────┐│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80,000元│EN0000000│98年1月24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