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4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言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言庭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原記載「…,飲用白蘭地及調酒4杯後,…」等語部分,應更正為「…,飲用白蘭地及調酒4杯後,明知飲酒後已影響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駕車將足以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竟基於飲用酒類達相當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案原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以110年度速偵字第189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同年4月26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362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10年4月26日至111年4月25日),被告劉言庭並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詎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合法通知,未履行上開緩起訴所附條件,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8日以110年度撤緩字第462號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被告而生效,嗣於110年11月2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竟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36毫克後,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駛,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實無足取。並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本案尚未造成他人受傷之不幸事件;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與被告本案酒醉程度超過法定標準之情節非重,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79號被告劉言庭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言庭於民國110年4月6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MYTH酒吧內,飲用白蘭地及調酒4杯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仍於110年4月7日4時12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惠文路與大墩十街交岔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渾身酒氣,遂當場對其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言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犯罪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檢察官吳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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