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520號
原告 黃文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