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99號
原告 林冠良
被告 吳絹
被告 余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絹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