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送達代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甲○○未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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