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居基隆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八;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對於本判決上訴,非以本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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