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245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羅國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現金卡申請書、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報紙
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