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國恒 等49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被告彭國恒等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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