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九四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