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許木村 因於民國95年7月11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4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62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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