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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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5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514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乙○○送達代收人 古明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10月23日以「無縫胸罩及其製做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原告於92年10月8日之公告期間內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復於93年2月6日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並經被告准予修正。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11月30日以(93)智專三(一)02016字第093210582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