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3年度毒偵字第3894號、第4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本院對被告上開二址多次傳、拘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蘇昭蓉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以書狀敘明理由,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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