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告乙○○被告正德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通寶飼料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擔保權利金額欄」關於「擔保最高限額新台幣6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6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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