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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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記載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訴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在給付之訴,原告應於訴狀中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即在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場合,原告應具體特定被告應給付之金錢數量。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關於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原告於民國95年4月27日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中係記載為:「請求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核定大里市○○段第968地號之租金(每月份)」等語,嗣其於95年5月18日本院調查中補充稱係:「被告應給付原告95年4月份1個月的租金」等語,可見原告之本意係在請求被告將其向原告所承租之台中縣大里市○○段第968地號之95年4月份租金給付予原告。惟就該所謂「95年4月份之租金」為何?經本院多次向原告闡明補充陳述,原告仍僅泛稱:「請求法官核定」、「請求法院處理,我不知道多少。」、「我在別件法官都有核定裁判費,這件租金多少應該裁多少裁判費,都應該由法官裁判,為何這件還沒有裁,你裁我就繳,我可以說法官都不懂會計,不會算,只會作法律。別件案件,申報地價20年都沒有調整,也作為審判依據,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仙,同樣一個房子,就核定了好幾種裁判費,所以說請再審核1次裁判費,讓我繳納後再裁判,所以我這件只要95年4月份1個月的租金。」等語,有本院95年5月18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且嗣再經本院依據原告於起訴狀及其於上開調查程序中之陳述,逕自推估原告所欲請求之前述租金數額似為新臺幣8,199.5元後,於95年5月24日以本院中院慶民德95年度補字第481號函請原告確認,並於95年5月29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證,而原告迄未提出任何陳述或意見。故原告就其請求被告給付之95年4月份租金為何,至今顯仍未予以確定。因之,原告雖已稱則其前揭所稱應受判決之聲明係:「被告應給付原告95年4月份1個月的租金」之內容,然其既未表明該租金之數額為何,仍與未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異,揆諸前述之說明,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於法不合,合應予以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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