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 楊清安 即兆億貿易行被告甲○○
之3號3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目前住所設於台北市○○區○○路3段147巷17弄7之3號3樓,此有本院95年9月7日依職權調取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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