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 李俊賢宣維 工業社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民國9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75年設於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之宣維工業社廠房及機器設備乃原告所有,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成立於84年,係原告兄長 李俊達 所邀集設立者,廠房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號。由於景氣不佳,市場低迷,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已於91年11月解散,並進入清算程序,部分堪用機器暫時寄存於原告廠房。詎被告明知宣維工業社與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為不同主體,竟於93年9月23日引導鈞院執行處前來原告廠房現場,故不依裁定本旨對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所有財產進行查封,無視原告異議,恣意將原告所有而與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財產毫無干涉之昂價機器逕予查封。原告雖以查封錯誤,於法無據,且對原告財產之應有租賃、處分等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地15條規定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強制執行程序仍因拍賣結束而終結,有關卷證請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調取93年度執字第27838號強制執行事件、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已撤回)調取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659號卷宗。
(二)原告雖亦係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股東,惟股東之責任僅有出資義務,並非應負擔公司債務之無限責任,被告明知原告與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係不同企業主體,仍執意指封原告財產,並聲請法院拍賣,顯已故意侵害原告之所有權,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聲請請求的利息起算日是以拍賣那天開始算。
(四)證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3年9月24日板院通93執祿字第27838號通知、崧炫工業有限公司待處分機械設備一覽表、轉帳傳票、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財產目錄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事實上,原告是資方,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所有業務人事都是宣維負責人在安排,薪水也是宣維在給付,被告受傷也在宣維工廠受傷,也有在87、88年宣維、崧炫兩家都有做及所得稅單,也有殘廢診斷書,崧炫所有業務及聯絡也都是由宣維寄出,崧炫股東及負責人都是在宣維領薪水,勞工局協調,公司開會也都是宣維老闆以資方簽名,法院也都是宣維老闆出庭,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所有機器設備都是宣維老闆提供放在宣維工業社。
(二)證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3月28日90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8月9日91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臺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89年10月6日會議記錄、臺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90年8月8日會議記錄、臺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90年12月4日會議記錄、90年6月21日會議記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1月30日93年度執字第27838號民事裁定、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及繳費收據、統一發票、宣維工業社信封、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存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89年10月26日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崧炫工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8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為證據。
參、本院依聲請調取本院93年度執字第27838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659號卷宗、本院91年度勞訴字第49號卷宗。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參。本件原告主張本院93年度執字第27838號強制執行事件內所執行之標的物為其所有之物,並非該執行案件之債務人即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所有,但被告竟於93年9月23日故意指封,使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對該原告所有之物為強制執行等語,但為被告所否認。經查,本院93年度執字第27838號強制執行事件內所執行之標的物即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即本院93年度執字第27838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公告附表),係93年9月23日經被告引導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書記官前往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執行,由被告指封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稱原告於91年度勞訴字第49號案內稱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解散後,該公司之機器設備等動產暫置於宣維工業社內,因請求查封如附表之動產,惟原告則於前述案件執行查封時在場,並稱屋內動產係宣維工業社所有,並非該案執行債務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所有等語,有該執行事件93年9月23日查封筆錄可參,則本件之爭點應在於如附表所示之執行標的物是否確屬於原告所有?經查,本件被告與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因本件被告請求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另案在本院91年度勞訴字第49號案件審理時,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於92年6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解散後該公司所留財產,當時放置於宣維工業社內等待處分等語,其所提出之待處分機械設備一覽表(即原告所提出之證物表)所示,包括①噴霧取出機1台、②雙隔膜幫浦1台、③壓鑄機1台、④自動取出機1台、⑤自動攻牙機1台、⑥油壓機1台、⑦輸送機1台、⑧鉆床1台、⑨空壓機1台、⑩鐵架1台、⑪研磨機1台、⑫抽風機1台、⑬真空裝置2台、⑭電氣爐1台、⑮冷氣機2台、⑯辦公桌1張、⑰電腦1台等物,則原告所稱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於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在前述另案中所陳述,暫時存放在原告處所之財產,原告乃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對於此事實當知之甚稔,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之財產,自應舉充足之證據證明,方能認為真實。原告又提出由偉臺機械有限公司86年8月1日開具之統一發票影本及山葉科技有限公司86年9月7日開具之統一發票影本證明壓鑄機及真空裝置機二部分乃原告所有之財產一節,經查,依據前述偉臺機械有限公司86年8月1日開具之統一發票所示,買受人為宣維工業社,買受物品為壓鑄機1台,價金為1,449,000元,另山葉科技有限公司86年9月7日開具之統一發票所示,買受人為宣維工業社,買受物品為真空裝置機4台,總價金為121,8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二紙在卷可參,然於前案訴訟中,前述原告所提出之崧炫工業有限公司待處理機械設備一覽表中業已經陳明為屬於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因原告所經營之宣維工業社與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業務種類相同,使用相同之機器設備,而今原告自應證明其所購買之前述二種機械即為查封之標的,而原告並未就此事實舉證證明,則難以認為原告所稱如附表所示之物乃屬於原告之事實為真正,其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過失,將屬於原告所有之財產指稱為債務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之財產,予以指封並聲請對之為強制執行,認為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一節,被告則抗辯稱伊無須賠償等語。經查,原告與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事實上在同一處所內營業,被告所領薪資曾分別來自於原告所經營之宣維工業社及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則放置於同一處所內之動產究竟屬於何人所有,事實上非他人所得窺知,即便是在其中工作之員工,若非身為管理財產或會計之人員,恐亦無法明確分辨工廠內財產權歸屬情況,則被告於工作場所內認為工廠內所見之機器設備乃屬於雇主所有,乃屬正常之事實,且加上訴外人崧炫工業有限公司又於另案自承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乃屬其所有之財產,則難以認為被告有明知或可得而知卻因過失而不知之情形,而指封屬於原告所有之財產而聲請對之為強制執行,而原告又未就被告有故意過失加損害於原告之事實舉證證明,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即屬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損害金額80萬元,及自9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等,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賴玉芬┌──────────────────────────────────┐│附表:94年度訴字第220號│├──┬───────────┬──┬──┬─────────────┤│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01│壓鑄機│台│1│規格:200噸,品牌:偉壹│├──┼───────────┼──┼──┼─────────────┤│02│研磨機│台│1││├──┼───────────┼──┼──┼─────────────┤│03│空壓機│台│1││├──┼───────────┼──┼──┼─────────────┤│04│輸送機│台│1││├──┼───────────┼──┼──┼─────────────┤│05│雙隔膜幫浦│台│1││├──┼───────────┼──┼──┼─────────────┤│06│自動攻牙機│台│1││├──┼───────────┼──┼──┼─────────────┤│07│真空機│台│2││├──┼───────────┼──┼──┼─────────────┤│08│電氣爐│台│1│含電箱│├──┼───────────┼──┼──┼─────────────┤│09│鉆床│台│1││├──┼───────────┼──┼──┼─────────────┤│10│噴霧取出機│台│1││├──┼───────────┼──┼──┼─────────────┤│11│冷氣機│台│1││├──┼───────────┼──┼──┼─────────────┤│12│研掃機│台│1││├──┼───────────┼──┼──┼─────────────┤│13│自動取出機│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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