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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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
抗告人甲○○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訴訟代理人 黃典隆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字第五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查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八十五年度再字第二八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經行言詞辯論即予判決,認為依法不合,聲請補充判決。原法院以: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抗告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經認顯無再審理由,依上揭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並無訴訟標的裁判有脫漏情事。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因而以裁定駁回,依首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王錦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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