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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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小字第11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洪維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貳仟柒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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