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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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