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洪仕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述濤劉玉英 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5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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