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 張友娟 原告 李永春 原告 李韻佳 原告 李翰忠 原告 李漢聿 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被告 陳昆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萬4167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萬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