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 楊濟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志浩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