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萬鎮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19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楊晴翔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