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黃宇婕 被告 謝朝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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