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即訴訟參與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
陳雨凡 律師 陳宜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案件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
訴訟參與代理人,其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案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業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
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