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13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93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嘉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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