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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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林奮祺 被告 王寶惜 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