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 蘇俊升
蘇俊源 蘇正明 蘇正林
蘇皇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告 黃國義
黃淑敏 黃鄭 金珠 黃天龍 被告聖南宮國寶廟兼法定代理黃國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之後,具狀(民國113年12月24日答辯續一狀)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5日內就被告之上開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