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何正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鎧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等(原起訴之
  被告 陳茂修 部分業已調解成立)】及繕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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