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2741號
原 告 高碩廷
被 告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按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
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
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
字第845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又訴訟事件其當事人有無主
張權利之資格(即當事人適格),係為訴權之存在要件,若
並無此項資格而貿為當事人起訴者,應予駁斥,亦有最高法
院19年上字第94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3年1月15日下午6時17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
○路○段○○號,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撞及,為此
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9,142元暨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惟查,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所有權人非原告,而係碩建股份
有限公司,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佐,足見原告並
非系爭車輛所有權。是雖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仍不可
認為係原告之所有權受有損害,則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車輛
之毀損負賠償責任,顯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在法律上顯無理
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宏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