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明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明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之毒郵票3片(驗餘共淨重0.1公克)及外包裝1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被告施明河於民國110年3月間某時起至110年4月25日2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二級毒品,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被告構成累犯之各該判決案號及罪名,難認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主張及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科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及其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毒偵字卷第7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毒郵票3片(共淨重0.02公克,驗餘共淨重0.0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見毒偵字卷第26、110頁),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用以包覆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73號被告施明河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明河前因施用毒品、肇事逃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8年12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麥角二乙胺(LSD,俗稱毒郵票)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LSD之犯意,於110年3月間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川 」之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LSD3片(淨重0.020公克,剩餘量0.01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0年4月25日2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00號前時為警攔檢,當場扣得前開毒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犯罪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明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LSD3片(淨重0.020公克,剩餘量0.010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檢察官鄭淑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