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易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易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易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及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年3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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