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8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銘洲律師
湯其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98年度審訴字第86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