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台北博愛扶輪社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6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欣榮通運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10,440元│AB0000000│98年7月31日│││司陳清讚│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