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甲00000000.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宜蓁┌──────────────────────────────────────────────────┐│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77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張│31股││├─┼───────────────┼──────────────┼────┼───┼────┼───┤│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張│46股││├─┼───────────────┼──────────────┼────┼───┼────┼───┤│3│旭麗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張│6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