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宜翔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宜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分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415號)確定,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附表:受刑人張宜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7日至100年6│100年6月14日│100年5月28日│││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13634│署100年度偵字第13634│署100年度偵字第12805│││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53號│100年度訴字第1853號│100年度豐簡字第4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189│100年度上訴字第2189│100年度豐簡字第421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0│號(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訴字第1853號)│年度訴字第18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14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65號│署101年度執字第265號│署100年度執字第14012│││(編號1-8定應執行刑3│(編號1-8定應執行刑3│號(編號1-8定應執行│││年7月)│年7月)│刑3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25日│100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18963│署100年度偵字第13634│││2611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89號│100年度簡字第858號│100年度訴字第18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8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89號│100年度簡字第85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6日│101年1月2日│101年2月15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517│署101年度執字第920號│署101年度執字第2718│││號(編號1-8定應執行│(編號1-8定應執行刑3│號(編號1-8定應執行│││刑3年7月)│年7月)│刑3年7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0日│100年6月9日│100年3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署100年度偵字第25246│署101年度偵字第5490│││2120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35號│101年度簡字第167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101年4月6日│101年7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35號│101年度簡字第167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30日│101年5月7日│101年8月20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349│署101年度執字第5544│署101年度執字第9545│││號(編號1-8定應執行│號(編號1-8定應執行│號│││刑3年7月)│刑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