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連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被害人於初次被其家長帶回時為何不立即驗傷,顯有隱情云云等事實之爭執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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