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志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6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另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曾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然於本案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其他犯罪,致該判決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符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仍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基於上開說明,依外部性界限及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另本案僅增加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所示之罪而更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11日109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0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75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27號109年度易字第1305號110年度易字第68、30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24日110年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27號109年度易字第1305號110年度易字第68、3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2日110年3月4日110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4日108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754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754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09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8、300號110年度易字第68、300號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83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5日110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68、300號110年度易字第68、300號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7日110年7月7日110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