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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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源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發 代理人 羅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