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台中市沙鹿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李最代理人 林靜香
吳筱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